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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运动员国际体育仲裁胜诉第一案述评———兴奋剂处罚的程
序正义问题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宋彬龄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1,26(2):109-113
国际体育仲裁院最近推翻了对中国柔道运动员佟文的兴奋剂禁赛处罚,这是中国运动员在国际体育仲裁中第一次胜诉。该案明确了程序
规则的含义,强调了程序权利的重要性,明确了程序瑕疵的弥补方法,肯定了体育仲裁中禁反言原则的适用。它启示中国体育界人士应重视兴奋
剂检验程序中的程序正义,对运动员的法律救助要制度化,建立运动员法律救助资金保障制度,充分利用国际体育仲裁机制。但本裁决在裁决理
由上应做更详细的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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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彬龄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2,46(6):26-32,73
社会团体内部纠纷救济程序,法院本不应对其干预,但因为程序正义内涵的模糊性使法院有介入社团内部事务的可能性。为了保持社团的自主性,社会团体开始采用司法形式主义防止法院干预,这在各国的兴奋剂纠纷救济程序中体现得尤为明显,随着司法形式主义的发展,现有的兴奋剂纠纷救济程序似乎也不能满足程序正义的要求。在判断某一程序是否应该增加到社会团体内部纠纷救济程序中时,应该分析该案中所涉及的各方的利益,采取"利益平衡的分析方法",因此我国应对包括兴奋剂纠纷在内的社会团体内部纠纷救济程序按照此方法进行更深入的分析,以加强对社团成员的程序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