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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代红 《辽宁科技学院学报》2012,14(3):103-10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新设立的罪名,该修正案在受贿犯罪主体上突破了传统范围,把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身边人"收受贿赂行为规定为犯罪,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加大了刑法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但同时该规定本身存在模糊性使得对该罪的适用时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如本罪的共犯认定、主体范围确定等问题。因此,笔者将对以上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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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公众对受贿罪的量刑产生了强烈的失衡感。判断受贿罪量刑失衡状况是否存在,不能只凭感觉,而须以生效裁判文书以及数据统计分析为基础,对影响受贿罪量刑结果的各类因素进行定量研究。从定量分析结果看,影响受贿罪量刑结果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影响力最大的是受贿数额;但受贿数额十万元以上的案件量刑失衡明显,且数量较多。究其原因,主要是受贿罪法定量刑幅度设置不合理。因此,有必要修改将受贿数额直接写入法条的立法模式,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与情节严重程度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并在司法解释中确定相对具体的数额范围,以实现量刑均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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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诗剑 《商情·科学教育家》2013,(17)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受贿等腐败现象也开始滋生和蔓延,并表现出了新的形式,呈现出不同于传统受贿的特征。其受贿手段不断翻新,受贿方式也更加隐蔽,给司法活动增加了不小的难度。为了严惩这种新型受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的将十种新型受贿方式列为受贿罪的行列。本文就是以其中的几种新型受贿行为,如以交易形势收受贿赂,以开办公司名义收受贿赂等作为主要研究内容,思考如何正确把握认定这些新型受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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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官员廉洁性之关注的升温,受贿行贿问题再次漫布人们视野。加大力度的打击并未完全使腐败现象偃旗息鼓,受贿行贿手段“百家争鸣”,性贿赂问题不可避免纳入探讨范畴。毫无疑问,性贿赂问题腐败社会、危害无穷,可是站在法律角度,如何界定这一法律概念,能否将其入罪如何入罪,在理论与实务界分歧巨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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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祥瑞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29(3):65-68
97《刑法》对79例《刑法》及《补充规定》中有关爱贿罪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对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共犯问题,97《刑法》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非国家工作人员仍可构成贪污罪的共犯。立法上的这一差异,主要是基于两罪客体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犯罪中的作用的区别,以及突出对受贿犯罪惩治的针对性的指导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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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江善 《记者观察(上半月)》2008,(11)
2007年5月29日,新华社向国内外发出一则电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9日上午对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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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构成地位、性质和认定标准,一直是受贿罪适用中的争论焦点。我们不能把不正当利益直接作为受贿罪的量刑情节,而只能通过行为有关的用语去界定,对“有枉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