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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文娟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4(1):70-72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为国有单位,“为他人谋取利益”及“情节严重”为其客观方面要件。收受回扣、手续费构成本罪的需要具备“帐外暗中”这一重要条件。单位受贿罪宜定为“国有单位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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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奥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21,55(11):50-55
面对体育比赛过程中频繁出现的黑哨、假球、赌球等操纵比赛的行为,有观点认为传统贿赂犯罪和赌博罪不足以完全评价操纵行为,建议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但从刑法教义学视角来看,无论是黑哨还是假球都不具有外在举止性且无法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操纵"行为不具有明确性。行为的不明确导致了无法采取例示法对操纵行为进行类型性表达。纯粹操纵型、贿赂操纵型和赌博操纵型三类操纵比赛行为中可以被刑法评价的仅剩贿赂行为和赌博行为。因此,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不符合刑事立法增设新罪所要求的明确性、类型性和必要性原则,适用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赌博罪规制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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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一种新型的受贿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诸多方面存有争议.针对目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的缺陷,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标准,对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进行分析,为我国将来之修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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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载,广州一名城管队长王宝林,日前分别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广州中院过堂受审。庭审过程中,王宝林称行贿人都是通过中间人来行贿,这些中间人在当地有权有势,如果不收得罪不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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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普定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9,(5):49-53
“性贿赂”作为贿赂犯罪的一种新形式,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但目前刑法对性贿赂尚无明文规定。使性贿赂成为法律的死角,无法予以惩治和打击。性贿赂危害极大,必须在法律中尽快加以规定。在性贿赂的犯罪过程中,女性多为犯罪载体,原因在于社会风气的熏染、女性面临的社会困境、腐朽观念的影响以及充当性贿赂工具女性自身的原因。由于性贿赂隐蔽性的特点,对性贿赂定罪、量刑和取证很困难,但这些性贿赂无法入罪的理由缺乏法理基础。性贿赂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我国古代就已将性贿赂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国外和港台地区关于性贿赂的成熟的立法经验也可供我国内地借鉴,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调整的时机已经成熟。性贿赂入罪可采取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分别以受贿罪和行贿罪定罪量刑。作为有别于普通的贿赂犯罪,性贿赂的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各种情形法律可予以较详尽的规定。对于涉案妇女,则分别以刑法中的行贿罪定罪处罚或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制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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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传媒利用自己准政府权力进行寻租的现象愈加普遍,而发生在2008年的几起事件影响则尤其恶劣:4月,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以受贿罪,对第一财经日报北京产经部原主任傅桦提起公诉;9月,三鹿毒奶粉事件中河北媒体“集体失语”;同月,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发生矿难,各路记者向矿主索要“封口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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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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