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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为在专利法框架下对药品专利增量创新之现象予以评价。分析药品专利增量创新的定义、特征、产生动因与已有实证研究,论述有关药品专利增量创新的争论及其在TRIPS协议与国内专利法中的合法性评价。研究认为,考虑到制药产业涉及收回药物研发成本与平衡患者近药权等公共健康问题,应正确看待药品专利增量创新,在承认其价值的同时,从有利于我国原研药企创新发展的角度出发设置宽严适中的药品可专利性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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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其中,上述有关规定无效宣告理由可以参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且,作为被无效专利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递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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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专利复审的案件逐年增加,复审程序中的一些特殊问题越来越引起重视,下面就实践中几个较为常见的问题予以简要讨论。一、专利复审中的客体问题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请求的客体仅限于对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具体包括两大类:一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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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研药企对原始专利修改并策略性提交专利申请的专利常青行为日益引起关注,这种对专利权滥用的行为究竟应通过专利法的内在矫正实现自我完善,还是通过竞争法的外在介入予以规制在各国有不同看法。本文对印度、美国、欧盟及加拿大规制专利常青行为予以介绍,得出结论,即应在我国还未明显出现专利常青现象时就采取预防措施,考虑制药产业收回研发成本和关乎公共卫生的属性而采取宽严适度的药品可专利性标准,并审慎将竞争法用于专利常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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