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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本对《六国论》第二段最后一句“此言得之”是这样注释的:“这话对了,之,指上面说的道理。”从这条注释上看,“之”被当做代词。“之”字在这里是不是代词?这句话的主语是“言”、谓语是“得”。“之”如果当做代词,那么就一定是“得”这个谓语的宾语。要证明“之”是不是代词,只看“得”在这里能不能带宾语就行了。注释以“得”为“对”是正确的。《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的“得”字条释为:“得到、获得。事情做对了。”“得”用“对”义,是形容词,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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