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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伦伦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50-55
作为刑法应对社会风险的主动措施,抽象危险犯的扩张适用为刑法充分发挥社会保护功能提供了理论支持,但刑法本身的局限性决定了其不应该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直接手段。为了避免风险控制机制在运作过程中失调,要建构社会整体的调控措施,明确抽象危险犯的规制方向,为刑法的体系调整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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