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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公诉是一个融合了检察权、审判权、辩护权等的课题,涉及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被害人、被告人等多方诉讼主体。司法程序的存在与发展,与程序主体的存在和发展息息相关。我国撤回公诉在立法和司法上的诸多问题,与中心审判主体的定义和选择不无关系。该文提出了中心审判主体界定的一种标准,同时选择以控诉方和辩护方为中心审判主体,以期突破在以审判方和控诉方为中心审判主体的法理基础上而产生的现存制度和程序操作上的一些问题。在推导出撤回公诉制度的一些具体规则的同时,还论述了以控辩双方为中心审判主体来重构撤回公诉制度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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