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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泽民同志近来在一些重要场合谈及治国方略时,多次将“德治”放置在与“法治”同等重要的高度。这是对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的充实和完善,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本文在对德治的内涵及特征进行诠释的基础上,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施“德治”在理论和实践都经得起检验。文章进一步认为,治国应先治官,治官必须以德,这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完成历史使命的需要,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相似文献   
2.
现代远程教育中电大教师的定位   总被引:35,自引:2,他引:35  
自20世纪末以来,随着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以计算机为介体的现代远程教育模式,刚一出现,便以其时间上的广延性和空间上的开放性等优势,引起了人们的广泛重视。现代远程教育是一项新生事物,因此,在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过程中,必然有许多的新问题需要解决。其中,在现代远程教育条件下如何给电大教师定位,就是一件亟待解决的问题。因为这对电大教师适应并谙熟现代远程教育这一全新的教学模式,有着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以此为发端,文章从“角色”、“素质”和“工作重心”三个方面,深入论证了电大教师在现代远程教育中的定位问题,进而提出了确保定位得以实施的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3.
文章以理论界认为我国公司法没有建立公司社会责任制度为发端,认为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实际上已经具备了公司社会责任的雏形。文章进一步认为,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对完备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相比,我国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显得十分单一和抽象,不利于公司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因此,文章建议,公司法应该在立法宗旨中明确规定公司的社会责任,并通过完善公司组织机构是权力和义务体系来确保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而法治经济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市场主体法制观念的现代化,促使市场主体法制观念现代化的主要途径便是法学教育。电大法学教育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它为我国法制现代化所作的贡献甚至普通政法院校都不能相比。但是,必须看到,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电大法学教育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相似文献   
5.
经济民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之一。其中,公司民主是构建经济民主的基础。文章通过对我国现行公司法的检讨,认为公司民主在我国并未充分实现。以此为发端,文章进一步认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是实现公司民主的前提。具体而言,通过对股东会、监事会权力的创设和完善,然后结合我国的国情创设和完善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才能达到规制董事会权力的目的,并为公司民主的实现扫清障碍。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终身教育的发展问题,明确提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举措。广播电视大学与终身教育从理念和做法上都具有天然的契合关系。本文在对终身教育的理论蕴涵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基于对电大发展终身教育比较优势的分析,对电大发展终身教育进行了对策思考。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国内外频繁爆出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丑闻.大都是通过虚假验资的形式完成的。鉴于理论界多以会计准则为视角来探讨规制虚假验资的不足,本文提出应该导人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来有效地遏制虚假验资行为。文章指出.首先,应该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追究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其次.应该摈弃传统民事责任构成的“四要件论”.只要具备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虚假验资并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和“虚假验资报告与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两个条件.即可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8.
艾勒曼是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通过对各国公司管理模式的全面考察,创造性地提出了“民主公司制”理论。该理论强调公司是“职工所控制的公司”。为了确保职工能够有效地控制公司,艾勒曼十分倡导“职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本文通过对艾勒曼“民主公司制”理论的解读,认为可以借鉴“职工持股计划”来完善我国现有的公司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9.
经济力量历来都是法律产生的重要驱动力,对于经济法尤其如此。基于此,本文认为,自19世纪末期尤其是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主义盛行以来,由于各国政府普遍重视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直接导致了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的产生。这不仅因为国家干预本身需要一种新的法律制度的支援,也更因为国家干预过程中的“政府失败”需要一种新的法律制度的规制,而盛行于自由经济时期的民商法显然无力担此重任,这就必然导致一种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产生。文章通过对经济法与国家干预的内在联系以及民商法在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能力缺陷的表述,论证了国家干预在经济法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必然性和重要性。  相似文献   
10.
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人格权的规定已显得不合时宜,需重新诠释。生命健康权应包括身体权;姓名权应涵盖“隐匿他人姓名的行为”、“混用他人姓名的行为”、“贬换他人姓名的行为”等;肖像权应修改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明示或默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名誉权没有明确客体的内涵,对侵权行为的方式容易让人作狭义的理解,需要廓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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