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3篇
  免费   0篇
教育   11篇
综合类   2篇
  2013年   1篇
  2010年   3篇
  2009年   2篇
  2008年   1篇
  2005年   2篇
  2003年   1篇
  2001年   1篇
  1999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1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本是对蒙元时期的特殊商业现象——斡脱进行研究。首先,对蒙元时期的斡脱语义进行了分析,认为在蒙古族中早就有发这个音的词,后来西域人到蒙古国后,这个词出现了多种意义,其中之一是成为一种商业的专称。其次,本重点论证了斡脱作为一种民事行为相当于现代的信托行为。最后,对斡脱作为信托在蒙元时期商业活动中的作用进行了评估。  相似文献   
2.
元代“约会”制度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元代是我国历史上疆域最广的王朝,在它统治区域内民族众多,社会发展不平衡,加上元王朝实行“尽收诸国,各依风俗”的治国策略,使当时出现了众多具有不同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主体。为适应这种特殊的社会要求,元政府在讼诉制度中创制了解决不同权利主体间“互犯”的讼诉制度——约会。本文对这一制度的定义,产生的原因,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在元代的变迁以及这一制度的历史作用进行了综合论述  相似文献   
3.
清朝是我国历史上少数民族法制最为完善的时期,这不仅表现在立法上,也体现在法律适用上.清朝少数民族法律适用上在民事与轻微刑事案件和徒刑以上重刑案件存在不同.清朝少数民族法律适用在程序法与实体法中有不同规定,实体法的适用上又具体分为适用一般法、特别法和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三类.清乾隆朝刑部驳案判决被大量保留下来,其中不少判决是少数民族案件,对此分析可以真实反映清朝少数民族法律适用上的情况.清朝少数民族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体现出灵活性与原则性的统一,国家在承认少数民族法律时积极把一般法原则引入少数民族刑事案件中,促使整个国家刑事重案在法律适用上趋向统一.  相似文献   
4.
2000年以来元朝法律史研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元朝法律史在研究上领域扩张,内容上更加深入。2000年以来,元朝法律研究主要在法律史料的发掘与整理、法律中民族风俗习惯因素的分析、元杂剧体现出的法律文化、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刑罚制度的问题、司法制度的具体运行情况和元代法律体系的结构与某类法律形式内涵问题等展开了研究。此外,还有对元朝一些具体法律制度与问题进行研究,如警迹人、盐法和版权保护。  相似文献   
5.
近代以来云南藏区社会基层组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迁,对这种变迁与社会秩序形成的关系问题进行研究,总结不同时期的得失,对我们现在建设法治云南、和谐云南、和谐边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元代法律形式主要由两部分构成:格和例。"例"在元朝名目繁多,达十九种之多,但学术界对元代诸例的内涵很少深入考察,同时对一些例的含义在理解上也存在不全和不实。元朝诸例的内涵主要有两个方面: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和一个法律术语。元朝"例"在基本含义上与中国古代其他王朝是一致的,都是对"律"的解释与补充。元朝诸例在分类上主要由四个要素所决定: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元朝诸例构成了元朝重要的法律渊源,但由于例的种类繁多,也给法律适用带来了问题。  相似文献   
7.
在特定的理论支持下,中国古代往往把死刑的执行赋予了特定的意义和价值,所以在死刑的执行中在季节和月时上是有选择的.在季节上可以分为无限制和有限制行刑季节;在月份上可以分为绝对禁止行刑月和可以行刑月;在可以行刑的月上又可分为可以行刑日和禁止行刑日;在可以行刑的日上又分为可以行刑的时刻与禁止行刑的时刻等.中国古代对行刑时间的如此分类,体现出死刑在中国古代特定文化中的冲突和选择.  相似文献   
8.
张立道二题     
云南,在元代得到划时代的发展。元初,大批外来官员对云南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中张立道就是较为显著的一位。本文讨论他在为官中的两个问题:一、他在云南为官时期对云南的贡献;二、他三次出使安南的过程及结果  相似文献   
9.
法与道德:法理学中不解之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与道德的关系在法理学中是一个永恒的命题,不同学者可以站在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文中对法与道德的关系进行自己立场的探讨。首先,对中外法学流派法与道德的关系进行总结性分析:其次,主要从纯粹理想的假设出发,对法与道德在现实社会中产生错位的原因和表现进行分析;再次,在此基础上,认为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都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史中;最后,提出自己对法与道德关系的立场。  相似文献   
10.
元朝是中国古代判例法最为发达的时期。元朝的先例创制机制是相当有特点的。元朝的判例创制程序可以分为两部分:正常创制程序和特殊创制程序。正常创制程序是指由地方相关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发现法律上存在问题而呈请上级司法机关进行判决而产生的程序过程;特殊创制程序是指由监察部门,当时是御史台、行台和监察御史等在检查案件时发现某一案件判决存在问题,提起改判等司法动议而导致先例创制的程序。同时,元朝在司法程序上是有相应的制度设置来协调不同创制程序带来的问题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