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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大清律中例的地位和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赫晓惠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5(2):5-7
清代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形式和“有例不用律”的明确规定,使得清例的法律地位大大提高、律的法律地位大为降低。律例合编一度协调了律例矛盾,例对于律的补充、修改、废止作用也曾适应了统治的需要。但是,由于例多为一人一事而设,为贪官污吏徇私枉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导致吏治腐败,加速了清朝的灭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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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允升是沫末著名律学家。《读例存疑》是他精研《大清律例》的重要成果。此书全面而深刻地反映了他的法贵简易持平、有治法尤贵有治人、律例应当允协划一、刑罚世轻世重因时损益等法律思想,对清末修律产生过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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