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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国违反管辖协议救济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厘清违反管辖协议适用损害赔偿救济的法律基础,以实体与程序的区分方法为视角,对违反管辖协议的性质进行了研究。首先,界分违反管辖协议的权利,应当包含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和管辖协议本身两个方面。其次,通过判断争议是否会在实质上影响案件结果来认定其性质,应当根据起主导作用的性质,将违反管辖协议认定为特殊的程序问题。最后,这种性质认定与符合法院地的公共利益、实现当事人的正当期待、追求当事人的正义对待等目的相契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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