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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主要讨论了联合国全体会员国、部分会员国和单个会员国对宪章的解释是否属于有权解释,以及其各自解释的法律效力问题。最后指出三种解释都属于宪章的有权解释,但其拘束力不同:全体会员国的解释有普遍拘束力,属于规范性解释;部分会员国的解释仅拘束此部分会员国,而单个会员国的解释只对本国有拘束力,后二者属于宪章的个别性解释。此外,会员国的解释还有其他一些较重要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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