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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媒体审判已经成为国际共识,但媒体审判有其自身的真实含义。在我国,对媒体审判问题的认识出现明显泛化现象,主要表现为:将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正常舆论反应泛化为媒体审判;将正当舆论监督特别是对司法机关的舆论监督泛化为媒体审判;将民意对案件的正常表达泛化为媒体审判;将媒体侵权泛化为媒体审判。本文认为,解决媒体审判问题的根本途径是继续深化司法改革,坚持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最终防范和消解媒体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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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法·我建议》是央视CCTV-12频道的周末特别节目,该节目在照顾收视率的同时,具备一定的思想性。但笔者发现该栏目在论辩过程中表现出思维方面的一些缺陷,具体有:论题模糊、话题漂移、滥用类比、观点折中、缺乏求证。由于该节目的思维模式存在的上述缺陷,使该节目在深层次上陷入形象性强却极为混乱的怪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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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和司法对彭宇案看法的不同,反映了二者在事物认识上的差别,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媒体和司法的不同特点决定的。媒体对案件宣传报道的唯一禁区就是"媒体审判",如果新闻媒体对此进行理性的自我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更大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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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法律思想始终贯穿着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这一主线,并形成了一个由基本内容、根本目的和保证、基本途径、基础和根源组成的有机整体,这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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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法治题材影视剧存在法律缺位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清官"取代法律而使法律缺位;"人性复苏"取代法律而使法律缺位;人情与法律的冲突而使法律缺位;剧情发展的需要与法律事实的冲突而使法律缺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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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压制型社会到回应型社会,媒体的演进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上升过程。在压制型社会中,媒体从属于政治,但这也是媒体脱离政治而自由的动力;自治型社会媒体自由是对压制型社会的否定,媒体独立于政治并监督政治权威,但媒体过度自由的缺陷又需要出现形式独立的媒体;只有在回应型社会中,形式独立的媒体才既享有真正的、充分的自由,同时又能克服过度自由的种种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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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兴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138-141
笔者以2005-2011年公布的影响性案例为切入点,按照“五W”+“A”对涉诉类新媒体事件进行分析表明:涉诉类新媒体事件多发生于东部地区,但与东部地区的法律意识高低无关;在涉诉类新媒体事件中,社会公众的情感指向主要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质上反映了“权利-权力”的二元对立.涉诉类新媒体事件主要是发挥了正功能,不仅能够实现个案正义而且能促进社会的整体正义.新媒体事件中的民意表达是我国实现司法协商民主的好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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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兴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3,(5):22-23,39
司法能动是指司法在法律漏洞存在的情况下形成规则,对法律进行补充。能动司法的核心是法官作出裁决时更多把自己看作社会工程师,反复考虑个人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借助判决保护或扩展与立法或先例不符的权益。因此,法官拥有调整宪法以适应新环境的权力,案件审理所形成的裁判规则具有法定拘束力。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