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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苗罕 《中外科技政策与管理》2009,(4):60-67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来,各地各部门进行了紧张的实施准备工作,初步建立起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机构。各地各部门还积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推行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会制度,建设和完善政府网站,扩大政府公报发行范围,依托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和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等方式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仍暴露出申请难和诉讼难等问题,今后的任务可以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专职化,修订《保密法》、《档案法》等法律,严格界定政府信息公开排除事项,取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附加条件、制定公共企事业的信息公开办法等,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司法解释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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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了我国信息化法律法规建设的发展过程与现状:1949-2001年间的散在立法阶段,我国的信息化立法停留在分散立法的阶段,主要是由国务院和各部门针对信息化发展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通过制定法规和规章加以调整,重点集中在电子商务、信息安全、互联网治理等方面;2002年至今的集中立法阶段,立法作为全面推进信息化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电子签名与电子商务、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安全保护以及互联网治理等领域得到极大发展,其中《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电子商务和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我国第一次系统建立了规范的、可操作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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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苗罕 《中外科技政策与管理》2009,(8):58-66
考察了欧盟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法律框架、体制和取得的成果;分析了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发展现状;剖析了当前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存在的缺乏统一标准、功能缺失、应用不足、信息共享不足、信息安全保障薄弱等问题;最后提出了未来我国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对策建议:统一电子化采购网络建设标准,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完善评标规则,加强信息安全体系建设,促进规范管理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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