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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确立了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有偿转让的制度,随着体育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需要加强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转让的立法与规范。而进行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转让的立法,必须考察其转让的法律关系,包括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转让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转让的主体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客体是具有表演权性质的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内容是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置与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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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通过设置"授权立法"条款,将制定某些体育法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授予其他主体,由其他主体来行使立法权力.<体育法>授权立法条款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明示授权立法条款与默示授权立法条款,各有不同的意义,但在设置这些授权立法条款时存在一些立法技术的缺陷与不足,<体育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设置完善的授权立法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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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申办奥运会前,我国体育立法还是遵循社会体育立法观。在我国申办奥运会成功后到2008年奥运会结束,我国精英体育立法观占主导地位。随着后奥运时代的来临,为促进我国社会体育的发展,我国应重新确立社会体育立法观,即确立社会体育立法具有主导性的、优先性的地位。在实践运作中,有关立法主体应根据我国现实体育立法状况,确立社会体育立法的基本思路与工作重点,同时采取一定措施保障社会体育立法的有效实施与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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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体育法修订过程中,“体育权利”成为最炙手可热的概念.现有研究取得不菲成果,但在方法论上普遍存在缺陷,表现为:不当地套用权利的要素分析方法,导致体育权利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几近失控;过分倚重概括性分析方法,将体育权利与权利要求混为一谈.鉴于莫衷一是的研究现状,《体育法》修订时若贸然将体育权利作为单独条款进行概括性规定,实难保证立法质量.因此,应转变思路,突出体育权利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性;《体育法》修订应当以体育权利为灵魂,但并非要让权利性条款在数量上占优势,而是需要落实在制度构建中,体现在文本表达上;既做好总则中体育权利的宣示,又应在具体权利立法时转变观念,根据行为而不是权利义务观念进行表述,在法律关系中划定体育权利的边界,为体育权利的实现夯实制度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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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俊娣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6,40(3):83-85
调查、统计国际国内重大比赛的对抗指标,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对抗技术教学与训练的系统性、合理性、科学性,建立正确的对抗意识和指导思想,从而增强对篮球攻防对抗及其技术的理解和深层次的重新认识,推动篮球运动的创新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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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体育法>关于体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存在明显缺陷,即营利性体育组织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并未在该法中确立.这种缺陷源于<体育法>立法时社会关系发展并未成熟及社会认识水平有限.而在<体育法>颁行之后,国家体育行政机关等对营利性体育组织有一定认识并逐步探索规制方式.<体育法>修改时应补充和完善体育法律关系主体即营利性体育组织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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