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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出现,不仅给文学艺术等传统的版权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给司法实践也造成了诸多难题。“菲林案”和“Dreamwriter案”接连发生,内容与审判结果高度类似的两案,判决理由却不尽相同。对此,应当从人工智能本身性质与立法目的及民事主体制度出发,探讨人工智能无法被认定为版权主体的法律逻辑;而从版权客体的两大属性出发,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备符合版权客体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并构成智力成果的特征,满足构成版权客体的条件,应当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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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于各领域的同时也带来了法律定性及权利归属等版权范畴内的一系列问题。在法律定性方面,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在客观上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并满足智力成果的构成要件,可以成为版权意义上的作品,故应当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在权利归属方面,可以构建保护参与主体合法权益并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的归属模式;在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版权保护路径方面,要采取依法保护与合理限制的原则,并兼顾社会公共效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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