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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视具有互联网与电视机播放终端的双重属性,因而导致其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更加多元化。厘清互联网电视的本质与运行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对侵权行为进行归纳可知,相较于直接侵权,间接侵权行为带来的一系列著作权保护问题给现行立法带来更大的挑战。因此,完善著作权间接侵权的规制体系,同时在立法与司法解释中规定设备提供者的技术中立义务、通知义务以及合理审查义务等,才能有效保障相关权益,为互联网电视产业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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