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3篇
  免费   0篇
信息传播   3篇
  1990年   3篇
排序方式: 共有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1.
牢记自己的社会责任——关于责任意识文坛流行着“文责自负”的说法,即谁写的文章谁负责。这在一般情况下是不错的,特别对于学术、理论文章、文艺作品,更是不争的原则。但在新闻工作中,就不那么适用了。因为新闻工作是一种群体活动,并不仅仅是记者或作者个人的行为。记者要根据编辑部的方针意图采访写作,记者和作者的稿件要经过编辑、总编辑的层层编审方能发表,有的稿件还要经有关领导部门的审核,而新闻事实的来源也十分复杂。所以“文责自负”仅是调整报刊社与作者之间的一种内部关系。作者的文章一旦发表,对社会、对被涉及人都产生了一种外部法律关系。各国新闻立法均具体明确了这些不同的法律关系,明确了不同主体的  相似文献   
2.
相当一些新闻工作者认为,报道失实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必要前提,只有新闻失实,才有可能构成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反之,报道属实就不会,也不应该被判为构成侵权。1987年某刊发表了有关已故评弹艺术家徐丽仙的爱情生活报道。该文内容基本属实.但在谈及徐丽仙的前夫严某时,用了“花花公子”、“负心郎”等文字,并称严某现妻为“姘妇”。严某夫妇通过律师向法院递交了诉状。经法院审理,作者与杂志社共同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由被告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900余元。由此可见。  相似文献   
3.
自从1986年《民法通则》生效以来,因传媒发表作品而引起纠纷和诉讼的案件(俗称“新闻官司”)时有发生,本刊已有不少报道。面对这一形势,新闻工作者应当怎样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开展新闻报道,既认真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能,又切实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浦增平、刘宁书两同志对近年来发生的“新闻官司”有所研究,拟结合具体案例与新闻工作者就新闻工作的法律意识问题交换一些看法,这对于沟通新闻界和司法界的有关意见,促进形成共识,是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