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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电子文件与电子证据互为背景、一体两面。调查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档案管理方式保管”与“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两项为审判依据的裁判文书,解读所涉及电子证据的采信依据与未采信原因,指出当前“档案管理方式保管”与“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电子文件证据效力的发挥在“内容覆盖”与“形式规格”方面存在障碍。从全链可控、规范保管、属性转化、多方协同四个方面为实施“司法可认证”的电子文件管理提供建议,包括:多款项形成证明合力,“源头”管控便于审查认定,列明清单助力司法理解,认证指引助推证据采信。以期为机构电子文件证据效力的提升提供有益参考,辅助其合理避免纠纷、应对诉讼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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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为引入案例,探讨此案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认定争议。系统比较了人民法院保全、公证处保全、市场现存第三方存证机构保全三类电子证据保全途径的优势与局限性,指出目前电子证据保全的重点与难点在于确定保全机构公信力与资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的实时保全,以保障电子证据生成、传输、存证全程的真实性。进而从证明力、专业经验、资质和效率方面分析了档案服务机构参与电子证据保全的优势,提出了“档案服务机构全程管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相关行业协会监督与评估+公证、鉴定、司法机构合作增强证明力”的电子证据保全模式,并为该模式的推进提出建议:实现切合司法需求的电子文件实时保全与全程管理、推进档案服务外包行业的规范化建设;拓展与公证、鉴定等机构的业务合作。为档案服务机构的服务拓展提供了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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