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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民法通则施行以来,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结了一批因新闻报道涉及他人名誉权的纠纷案件,引起了新闻界乃至社会各方的极大关注。目前,因新闻报道构成侵权的案件呈下降趋势,新闻单位及其记者在依法开展新闻活  相似文献   
2.
牢记自己的社会责任——关于责任意识文坛流行着“文责自负”的说法,即谁写的文章谁负责。这在一般情况下是不错的,特别对于学术、理论文章、文艺作品,更是不争的原则。但在新闻工作中,就不那么适用了。因为新闻工作是一种群体活动,并不仅仅是记者或作者个人的行为。记者要根据编辑部的方针意图采访写作,记者和作者的稿件要经过编辑、总编辑的层层编审方能发表,有的稿件还要经有关领导部门的审核,而新闻事实的来源也十分复杂。所以“文责自负”仅是调整报刊社与作者之间的一种内部关系。作者的文章一旦发表,对社会、对被涉及人都产生了一种外部法律关系。各国新闻立法均具体明确了这些不同的法律关系,明确了不同主体的  相似文献   
3.
相当一些新闻工作者认为,报道失实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必要前提,只有新闻失实,才有可能构成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反之,报道属实就不会,也不应该被判为构成侵权。1987年某刊发表了有关已故评弹艺术家徐丽仙的爱情生活报道。该文内容基本属实.但在谈及徐丽仙的前夫严某时,用了“花花公子”、“负心郎”等文字,并称严某现妻为“姘妇”。严某夫妇通过律师向法院递交了诉状。经法院审理,作者与杂志社共同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由被告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900余元。由此可见。  相似文献   
4.
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因新闻报道涉及公民、法人名誉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与日俱增,对此有些人称它为“新闻官司”,并认为是我国民主与法制不断完善的结果。从某市法院统计的数字分析,这类诉讼中新闻单位和记者构成侵权的占65%。数字本身就足以说明当前应强调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也有人称之为“告记者热”,并认为是一种不正常现象,对此表示不安和焦虑。起码那35%的权利应如何去认识、支持和保护。众说纷纭,笔者在此不加评论。首先笔者赞同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依法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不仅要求败诉的新闻单位和记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还要求他们承担原告为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但是应该看到在这类诉讼中确有一些以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为借口而抵制新闻批评或舆论监督的情况。据报载一位与新闻记者打官司而败诉者却自鸣得意地说:“大不了丢几十  相似文献   
5.
新闻立法应与一国的新闻体制,司法制度及国情相适应,完善的新闻法须有健全的执法机制作保障。本文试就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新闻执法机制提出若干基本原则、措施和方法。  相似文献   
6.
自从1986年《民法通则》生效以来,因传媒发表作品而引起纠纷和诉讼的案件(俗称“新闻官司”)时有发生,本刊已有不少报道。面对这一形势,新闻工作者应当怎样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开展新闻报道,既认真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能,又切实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浦增平、刘宁书两同志对近年来发生的“新闻官司”有所研究,拟结合具体案例与新闻工作者就新闻工作的法律意识问题交换一些看法,这对于沟通新闻界和司法界的有关意见,促进形成共识,是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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