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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定罪标准的立法缺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秦永红 《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3,17(11):3-4,9
1997年新刑法关于偷税罪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种种分歧,这源于新刑法第201条定罪标准的立法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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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立法本意有误,违背了犯罪构成理论,混淆了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轭罪的界限,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违背了禁止分割评价的定罪原则,违背了罪数理论,是立法随意的表现。文章认为,此款规定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应予删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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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中秋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4):57-58
骗取出口退税款罪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危害税收征管法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该罪构成要件的变化;罪与非罪及“伴生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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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其平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8,29(1):133-135
当前,偷税犯罪的手段日益隐蔽、多样化,客观上增加了认定该罪的司法难度.文章阐述了偷税罪主体的认定及其客观行为方式的理解,认为行为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是认定偷税罪的必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达到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时才能构成偷税罪.对于偷税罪数额及百分比的具体认定,最为关键的是要正确把握偷税税种的计算范围及期间,同时还应注意区分偷税、漏税与避税三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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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与学术研究》2008,(2)
我国《刑法》201条关于偷税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的罪状描述方式,此方式的优点在于详细地阐明了犯罪特征,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但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该条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并不能达到惩罚偷税行为的目的,"比例加数额"的犯罪认定标准使得侦查人员对会计年度尚未结束时发生的偷税行为难以处置。笔者认为应该将刑法中有关偷税罪的规定更好地与税法等行政法规衔接,在《刑法》中采用空白罪状的罪状描述方式,并以单一的数额标准取代"比例加数额"的犯罪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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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偷税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茂华 《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5,26(2):29-31
1997年《刑法》和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偷税罪都进行了规定,但都存在立法缺陷,给打击偷税犯罪实践带来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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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款罪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危害税收征管法规的犯罪形态,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该罪构成要件的变化;罪与非罪及“伴生罪”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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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偷税罪的立法有三个缺陷有犯罪不可处罚的空档现象;扣缴义务人偷税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不构成犯罪;按照累计数额计算的错误.建议从两方面修订简单的修订方式,在维持"数额加比例"的基础上,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刑法第201条进行修订;比较彻底的修订方式,废除"数额加比例"的规定,制定统一的处罚标准,累计计算方式可保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