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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
引用本文:曾细斌.论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6):63-65.
作者姓名:曾细斌
作者单位:邵东县公安局,湖南,邵东,422800
摘    要:"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在刑法界越来越引起大家的关注,尤其是在界定合同诈骗案件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显得非常重要."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中只能产生于财物所有人交付(处分)财物之前,在合同诈骗案中不存在所谓的"事后故意".

关 键 词:合同诈骗  非法占有目的  事后故意
文章编号:1672-1012(2005)06-0063-03
收稿时间:2005-08-26
修稿时间:200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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