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看学校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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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宝华,张新风.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看学校管理职责[J].人民教育,2012(18):1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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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宝华 张新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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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首都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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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4月5日颁布施行。《条例》共八章六十二条,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需引起学校的重视。《条例》第三章共计九条说明了校车标准,对校车使用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践中,还有三点需要引起学校的重视。一是关于校车责任保险的问题。《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校车必须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所有机动车辆的基本要求,属于强制保险范畴,投保人没有选择权,因此校车仍然要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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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校车 学校 安全管理条例 机动车辆 管理职责 安全教育 强制责任保险 学生监护人 强制保险 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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