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的"对象性"到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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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道进.从人的"对象性"到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J].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8,25(2):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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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道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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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大学哲学系 重庆40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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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无论是"自然的存在物",还是"社会的存在物";无论是"有意识的存在物",还是"类存在物",归根到底都是"对象性的存在物",即劳动的存在物.自然,作为人类劳动"须臾不可缺少"的对象,是人的本质力量的"直观"与"确证".人的"对象性"本质以及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决定了人把自然作为"道德顾客"的逻辑必然性,决定了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马克思主义的人学观既是对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人"的扬弃,又是对人类中心主义"理性人"的修正;它为环境伦理学的成立提供了充分的"本体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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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 对象性 环境伦理学 合法性 超越 |
文章编号: | 1003-5680(2008)02-0006-05 |
修稿时间: | 2007年10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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