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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的"对象性"到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
引用本文:孙道进.从人的"对象性"到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J].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8,25(2):6-10.
作者姓名:孙道进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哲学系 重庆400715
摘    要:人,无论是"自然的存在物",还是"社会的存在物";无论是"有意识的存在物",还是"类存在物",归根到底都是"对象性的存在物",即劳动的存在物.自然,作为人类劳动"须臾不可缺少"的对象,是人的本质力量的"直观"与"确证".人的"对象性"本质以及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决定了人把自然作为"道德顾客"的逻辑必然性,决定了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马克思主义的人学观既是对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人"的扬弃,又是对人类中心主义"理性人"的修正;它为环境伦理学的成立提供了充分的"本体论证明".

关 键 词:  对象性  环境伦理学  合法性  超越
文章编号:1003-5680(2008)02-0006-05
修稿时间:2007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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