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同共有房屋行为的法律性质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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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岑.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同共有房屋行为的法律性质研究[J].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1):49-5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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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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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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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其行为的性质可能为行使家事代理权、无权代理或无权处分。在行使家事代理权时,该行为有效;为无权代理时,可能构成表见代理;无权处分时可能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仅将此种行为定性为无权处分是不全面的。应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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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家事代理权 表见代理 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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