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和领会《教育法》中关于“培养目标”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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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匡第春,陶清澈.认真学习和领会《教育法》中关于“培养目标”的规定[J].教育探索,19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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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匡第春 陶清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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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哈尔滨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匡第春),黑龙江省高中会考办公室(陶清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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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教育法》,对教育方针作了具有时代性的科学表述。《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方针对指导教育工作,培养跨世纪的一代“四有”新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方针中“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规定了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是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途径;“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是培养目标的重要内容;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我国社会主义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总的培养目标。方针中包含的这四层意思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我们要沿着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通过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途径,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回过来还是要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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