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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与适用范围
引用本文:钟奇江.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与适用范围[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7(2):53-57.
作者姓名:钟奇江
作者单位: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湖南,长沙,410205
摘    要: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须有损害事实存在;缔约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须主观上有过错。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这一标准来构建缔约过失责任体系,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违反初步的协议或许诺、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等十余种类型。

关 键 词:缔约过失责任  损害事实  先合同义务  违反  订立  恶意  正当  过错行为  许诺  构建
文章编号:1009-4482(2005)02-0053-05
修稿时间:200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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