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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举证责任,保障舆论监督——质疑“谁报道,谁举证”
引用本文:孙旭培,林爱珺.规范举证责任,保障舆论监督——质疑“谁报道,谁举证”[J].新闻大学,2002(2):13-16.
作者姓名:孙旭培  林爱珺
作者单位:1. 中国社科院新闻研究所
2. 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
摘    要:在新闻报道中,尤其是批评性的报道中,稍有一些出入,就会引起新闻侵权指控,作者或新闻机构即成为被告。从这几年新闻侵权诉讼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更是强化了被告(作者和新闻单位)的举证责任,提出了“谁报道,谁举证”的“新闻审判制度”,还格外注意了举证责任的转移。①这个“谁报道,谁举证”的“原则”,曾多次出现在某市高级法院的文件中,也为一些法院所引用。②同时这一“原则”,也被许多新闻界人士所认可和接受,有位学者认为,“被告人的举证责任是第一位的”。他提出,“法院在审理新闻侵犯名誉权案件中应坚持如下提供证据的原则:(1)被告人,即新闻稿的作者和发表者,应当提供证明新闻指责原告的事实或断语真实性的证据……;(2)原告人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证明新闻指责自己的事实或断语不真实的证据……;(3)鉴于虚伪的事实或断语中,是被告人无中生有的,原告人提供证踢其不真实性的证据客观上有困难,法院不但不能因为原告人提供不出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而驳回其诉讼,而且应当积极主动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③笔者认为,这些观点是对民诉法规定的认识上的偏颇,不利于保障新闻工作者的舆论监督权,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Standardizing Verification Responsibility, Ensuring Media Supervis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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