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培训的初步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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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教育局师范教育处,上海教育学院,上海高师培训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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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进修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中学高级职务的教师,每5年应有540学时的进修时间”。根据这一规定,上海市教育局于1989年秋委托上海教育学院试办了中学语文高级教师职务培训班,于1990年秋又委托上海教育学院试办了中学政治、数学、物理、化学、历史、地理6个学科的高级教师职务培训班,委托上海高师培训中心试办了中学政治、德育、数学3个学科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培训班,共培训学员354人。培训班有的每周培训两天,有的每周培训一天,都已先后结业,目前正准备继续扩大试点规模,逐步做到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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