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地方税权划分的法律思考——以税收立法权为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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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晓辉,峁磊.中央地方税权划分的法律思考——以税收立法权为核心[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3,6(3):3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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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晓辉 峁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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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2. 蚌埠海军士官学院,安徽,蚌埠,23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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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税权的核心是税收立法权,中央和地方之间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一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的分税制是一种不彻底的分税制,在中央和地方的税权划分上,尤其是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上没有体现责任、权限和利益的有机结合和统一,这一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地方因地制宜配置资源、安排收支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效果,适当地授予部分地方税收立法权已成为我国税权格局重构和税制结构调整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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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税权 税收立法权 分权 |
文章编号: | 1009-8534(2003)03-0035-03 |
修稿时间: | 2003年5月3日 |
On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Tax Power Division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Authorit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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