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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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保茹.试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19(2):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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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保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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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许昌广播电视大学,河南,许昌,46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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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公定性,不仅为社会公众认可,也一直为行政法学界所认可,但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和法治意识的逐步加强,人们开始向这种公定性效力提出了质疑,行政行为效力内容也发生了相应变化。我国的行政法对此也作出了“可撤销和无效”的规定,但内容简单、操作困难。文章对我国法律关于行政效力内容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分析,提出建立我国行政行为成立、有效、可撤销、无效规则,并对不同效力行政行为的内容作出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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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具体行政行为 效力 可撤销 无效 |
文章编号: | 1671-2862(2006)02-05-02 |
收稿时间: | 2005-11-12 |
修稿时间: | 2005年11月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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