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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技术标准的法律效力——以《立法法》的法规范体系为参照
摘    要:依据《标准化法》和相关规定,技术标准在形式上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在功能上,它有时会超越其位阶,取代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决定法律关系。作为法律效力的协调手段,授权给予行政机关的事权范围过大,且不要求技术标准的法律级别。援引也存在界限宽泛、权力分散的现象,两者均无法有效控制行政权扩张。为了将技术标准的法律效力同《立法法》的法规范体系相整合,需要对其实行法规化的改造。具体的方案是:在法律一级,立法机关有权援引只能或更适合由法律规定的技术标准;在行政法规一级,援引和授权通行,并且不得违反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原则。其他下位法不再具有强制性标准的制定权和推荐性标准的援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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