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合法性对企业碳信息披露影响机制研究——来自CDP中国100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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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大元,黄敏,周志方.组织合法性对企业碳信息披露影响机制研究——来自CDP中国100的证据[J].研究与发展管理,2016(5):4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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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大元 黄敏 周志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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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南大学 商学院, 长沙 410083;2.两型社会与生态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长沙 410083;中南大学 商学院, 长沙 410083;1.中南大学 商学院, 长沙 410083;2.两型社会与生态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长沙 41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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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不确定条件下基于动态能力的企业主动环境战略研究”(71202055), “基于工业生产领域的企业循环经济价值流分析方法及应用”(71303263);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两型社会’视域下企业资源价值流转会计研究——基于循环经济视角”(13YBA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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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首创性地探讨组织合法性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影响,并考察绿色创新的中介作用及政府监管的调节作用.基于CDP调查项目在中国的调查数据,以2008—2012年中国上市公司前一百强为样本,采用逻辑回归和多元回归分析方法研究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研究发现,组织合法性与企业碳信息披露行为显著负相关,绿色过程创新在两者之间存在中介效应,政府监管的调节效应不显著.本文建议,提高中国企业的碳披露水平,加强对组织合法性的管理,提升企业绿色过程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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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组织合法性 绿色产品创新 绿色过程创新 政府监管 企业碳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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