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区分原则背景下的善意取得——以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为中心的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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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雷秋玉.论区分原则背景下的善意取得——以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为中心的考察[J].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19(6):2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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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雷秋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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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北京10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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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区分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不仅有其自身的理论和实务意义,对于理解、把握我国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也至关重要。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规则与合同法第51条实际上并无实际联系,这是由以区分原则为基础所建立起来的民法财产法的结构体系所决定的,也是由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分所决定的。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它所适用的情形为无处分权的物权行为。无处分权的物权行为无效,但善意取得情形除外。善意取得作为对无处分权的物权行为无效机制的补充,形成了自身较为完善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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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法 物权法 区分原则 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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