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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劳教制度废止后的制度衔接
引用本文:侯习敏,罗凯月.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劳教制度废止后的制度衔接[J].池州学院学报,2014(4):35-40.
作者姓名:侯习敏  罗凯月
作者单位:1. 西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四川 绵阳,621010
2. 四川师范大学 电影电视学院,四川 成都,610068
摘    要:劳教制度废除以后,以何种制度来替代,主要有轻罪制度、保安处分制度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三种观点。通过对轻罪制度及保安处分制度的批判,可以发现《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具备教育矫治适用条件明确、合理合法、程序公正、容易操作等优点。文章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必要性、基本内容设想、公众法感情几个方面论证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是衔接劳教制度废止后最合理的一种制度选择。

关 键 词:劳教制度  保安处分  教育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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