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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档案管理的安全保护工作
引用本文:辛建华.试论档案管理的安全保护工作[J].山西档案,2005(8):104-104.
作者姓名:辛建华
作者单位:太原市园林植物保护站,山西太原030012
摘    要:《档案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并要求各级档案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对造成档案损失的,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保管是档案工作永恒的主题:每个档案工作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警钟长吗,才能确保档案的安全。

关 键 词:档案管理  安全保护  中国  《档案法》  档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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