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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辜”制度
引用本文:王巧敏.论“保辜”制度[J].现代企业文化,2011(24).
作者姓名:王巧敏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    要:保辜,清律有文释之曰:“保,养也,辜,罪也。”伤害行为发生后,由于被害人伤势未定,过旱对该伤害行为定罪量刑可能会造成罪行判定不准确的结果,因此确定一定的时间限度。以该时限结束后被害人的死伤状况作为对伤害人定罪量刑的依据,以督促伤害人在限内采取积极措施,挽救被害人生命,减轻损害结果,减轻自己的罪行,

关 键 词:保辜  伤害行为  制度  定罪量刑  被害人  损害结果  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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