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与选择范围:美国开放入学政策比较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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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娴,贺红风.法律效力与选择范围:美国开放入学政策比较分析[J].世界教育信息,2011(6):5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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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娴 贺红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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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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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择校作为美国政府当前关注的重要教育政策议题之,为教育改革注入了一股全新的动力,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公立中小学的教育质量问题。让家长参与子女学校选择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18世纪,1776年英国人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对教育的资助应该直接给予学生而不是与其相关的一些机构。开放入学(OpenEnrollment)作为择校的一种形式,允许学生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公立学校,是目前美国实施最为普遍的一种择校形式。从1988年明尼苏达州制定全美第一个开放入学法令以来,各州相继推行开放入学政策,至2010年,除少数州外,开放入学政策已在伞美广泛宴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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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开放入学 美国政府 政策比较 法律效力 教育政策议题 入学政策 公立中小学 《国富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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