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华为诉IDG技术公司等案”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
| |
引用本文: | 邵偉,遲少傑.从“华为诉IDG技术公司等案”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4(1):99-103. |
| |
作者姓名: | 邵偉 遲少傑 |
| |
作者单位: | 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 |
| |
摘 要: | "许可"是知识产权交易的主要方式。在"标準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下称SEP专利)出现之前,许可从法律性质上可分为"一般许可"和"强制许可"。1随着技术及经济全球化的不斷发展,SEP专利应运而生;并由此产生SEP专利的许可及与之相关的争议。此类争议常涉及所谓FRAND(Fair,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TermS)条款的适用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SEP专利许可法律性质的认识;二是如何适用FRAND条款。
|
关 键 词: | 专利 技术 IDG 标准 华为 法律性质 经济全球化 SEP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