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视角下遗赠扶养协议主体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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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帅.《合同法》视角下遗赠扶养协议主体探析[J].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14,28(5):2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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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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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州市公证处,山东青州,26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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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与遗嘱和遗赠制度有本质的区别,它是遗赠人和扶养人达成的遗赠财产与扶养行为的对价交换,是一种财产性合同,应受我国《合同法》的约束。然而从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确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来看,该制度仍然主要是在发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主要发挥着减轻国家养老压力的社会保障功能,而不是作为法律层面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性民事合同。因此,在合同法的视角下,从合同的主体和内容两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修订,以使法律制度跟进经济社会发展,就显得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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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合同 法定继承人 遗赠人 扶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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