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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毛之地”与“食土之毛”——兼与陈殿玺同志商榷
引用本文:田久川.关于“不毛之地”与“食土之毛”——兼与陈殿玺同志商榷[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3(4).
作者姓名:田久川
摘    要:《辽宁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今年第1期所载陈殿玺同志的《“不毛之地”新解》一文(以下简称陈文)认为“不毛之地”应解释为“不长五谷的地方”,我赞成这个意见。但对陈文反复强调“毛通苗”的新解,读后却疑窦丛生。把“不毛之地”解释为“不长五谷的地方”,早已有之,略举几例如下: 1.近者如上海教育出版社《汉语成语词典》(甘肃师大编)第58页“不毛之地”条云:“不毛:不长五谷的地方。指贫瘠的土地或荒凉的地区。《公羊传·宣十二年》:‘锡之不毛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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