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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中小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困惑与误区"
引用本文:李新防.走出"中小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困惑与误区"[J].体育教学,2003(3):49-50.
作者姓名:李新防
作者单位:山东菏泽师范专科学校体育系
摘    要:一、当前学校体育学生伤害事故存在的认识误区1.关于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的认识误区首先说明我国法律上从来没有规定学校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误认学校是未成年学生法定监护人是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关键问题。《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年龄上看,我国中小学生基本都在18周岁以下都属于该范畴,依照法律必须有监护人对其进行监护。那么,谁是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呢?多数人错误地认为:家长把学生交给学校,学校就应…

关 键 词:中小学生  体育伤害事故  学校  委托监护人  中小学  监护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  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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