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他律与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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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培湘,李乐琳.略论他律与自律[J].江西教育科研,19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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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培湘 李乐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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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连云港师范学校
(郑培湘),连云港师范学校(李乐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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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他律,是指在德育过程中,受教育者的道德判断、道德行为受其自身以外的价值标准所支配。它有两种功能:一是约束功能,使受教育者的行为合乎规则;二是导向功能,引导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朝着社会需求的方向发展。所谓自律,是指在德育过程中,受教育者的道德判断,道德行为受自己的主观价值标准所支配。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个体思想品德的形成是其思想内部矛盾运动的结果。在德育过程中,个休对客观外界的刺激是通过主体内部有意识的自主活动,作出选择,进而纳入主体的道德系统,成为自己的主观价值标准,这样个体的思想品德就发展了。显然,受教育者思想品德的形成与发展,取决于自律水平的提高。虽然他律与自律是德育过程中从形式、内容、性质到反映范围均不相同的两条德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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