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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战后赔款与日本的“战后经营”
引用本文:张英莉.甲午战后赔款与日本的“战后经营”[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1).
作者姓名:张英莉
摘    要:1895(明治28)年3月,甲午战争结束,4月17日,在日本马关签订媾和条约。根据这个条约,中国须向日本赔偿军事费库平银2亿两,及所谓“威海卫守备费”150万两和“归还”辽东半岛“抵偿费”3000万两,合计共2.3150亿两白银(分8次偿还,附有利息,实际四次还请)。日本政府将这笔从中国人民身上掠夺来的巨款,用于甲午战争之后展开的“战后经营”,并使之成为战后经营顺利完成的财政上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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