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欧洲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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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Helmut,Kozio,巫乐庭.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欧洲视角[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9,26(5):7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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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Helmut Kozio 巫乐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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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不详 [2]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州51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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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这可能是不正确的,正如Sebok所指出的那样,惩罚性赔偿赔偿在美国早期的侵权法中主要是补偿性的功能,如美国最高法院在Cooper IndustriesInc案中所宣传的……首先,惩罚性赔偿的基础是对特定民事权利的侵害,此民事权利有别于完全被补偿性赔偿所纠正的民事权利体系。运用这一原则到我们的问题,我们得出如下结论:即使有很强的证据对被告人实施制裁,如果原告没有受到相应的损害,也没有对被告提出不当得利请求,那么这些证据不能单独证明原告有优势。……撇开惩罚性赔偿与私法的基本原则的不一致的事实,其也显示出一些另外的缺陷。……Colby称之为“总的损害”的惩罚性赔偿金:有可能一些受害者将获得旨在惩罚不法行为的整个计划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从而导致不公正处罚的累积……一些欧洲的法律制度允许某些团体代表受害者的利益进行禁止令的申请和补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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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惩罚性 损害赔偿 大陆法系 普通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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