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产业化的法律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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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爱珺,童兵.中国传媒产业化的法律前提[J].视听界,2005(4):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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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爱珺 童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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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 博士研究生及其导师
(林爱珺),复旦大学新闻学院 博士研究生及其导师(童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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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传媒产业化已经是大势所趋,但在中国国情下发展传媒产业只能有选择、有步骤地进行,可先对服务类媒体和专业类媒体或一些地方综合性媒体进行完全的商业改造,依法成立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使它们不再具有行政色彩,走完全市场化的道路,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为此,本文提出了重塑传媒市场主体的一些建议和措施。至于那些完全由政府财政出资、由政府实行严格的行政监管、不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共传媒,不属于本文所界定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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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传媒产业化 法律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市场主体 完全市场化 中国国情 行政色彩 国际市场 政府财政 行政监管 公共传媒 市场竞争 媒体 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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