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内地现行破产法的缺陷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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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海滨.试论我国内地现行破产法的缺陷与完善[J].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3,24(2):8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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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海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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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济宁师专政治系 山东济宁27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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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要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有使全的破产法制、但由于我国内地现行破产法存在着诸多缺陷,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因而亟需重新构建与完善。1.纠正思想偏差,充分认识破产法的作用。2.统一立法体例,制定统一的破产法典。笔者从9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概述。3.使全社会配套制度:一是加快与破产配套的立法建设;二是各级法院庭设立专门的“破产案件审理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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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破产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缺陷 配套制度 立法建设 破产案件审理庭 |
文章编号: | 1004-1877(2003)02-0081-04 |
修稿时间: | 2002年12月9日 |
A Tentative Study of the Blemish And the Perfection of the Current Bankrupt Law Carried out in Hinterland in Our Count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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