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返还原物”的界定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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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孟勤国,许军.物权法中“返还原物”的界定辨析[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86-91,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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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勤国 许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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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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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传统物权法的界定中,对于"返还原物"义务的客体不仅强调其有体性,更纠缠于原物的形体上的唯一性,认为只要原物的既有的或初始的特定物理形体不复存在,则物权也不复存在,由此陷入一种"物在权在,物灭权亡"的误区。事实上,在无权占有他人之物所生的返还义务中,返还的客体在本质上不是原物的形体或载体本身,而是原物所蕴含的特定财产利益。因此,"返还原物"的"物"应界定为"特定主体所直接支配的特定财产利益",且原物返还义务的客体与返还请求权不应当限定于原物既有的、初始的形体或载体本身,而应扩张及于该物的变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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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原物 特定财产利益 变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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