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为探讨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0条规定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根据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船舶所有权变动的规定,阐述《解释》第10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在适用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指出:为避免引起歧义,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第10条的解释应不适用于一船多卖下的某一买方根据船舶买卖合同约定的条件已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情况.当该买方已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依据物权主张权利时,请求权应当优先于其他买方的债权请求权.这样的解释符合私法自治的精神,也更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鼓励船舶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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