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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传统犯罪客体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引用本文:邹仪科.对我国传统犯罪客体理论的反思与重构[J].闽西职业大学学报,2004,6(1):58-61.
作者姓名:邹仪科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2003级研究生,广东广州510275
摘    要:将犯罪客体的内容界定为“社会关系”的传统理论存在众多不足,缺乏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所应当具有的特质,因而不具备其应有的认定犯罪的功用。而犯罪对象是指危害行为指向的具体的人、物和无体物。犯罪对象能被人们的感观感知,是具体、实在的事实特征,能与犯罪构成的其他要素相对称、相协调,他们具有同质性,整合在一起能达到认定犯罪的目的。因而,要完善犯罪客体理论,使犯罪客体真正成为司法实践中定罪的规格、标准,必须还犯罪客体以本来面目,将现在对犯罪对象的界定作为犯罪客体的内涵。

关 键 词:犯罪客体理论  刑法  演绎推理方法  语法错误  “犯罪对象说”  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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