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传统犯罪客体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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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邹仪科.对我国传统犯罪客体理论的反思与重构[J].闽西职业大学学报,2004,6(1):5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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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邹仪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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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山大学法学院2003级研究生,广东广州510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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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将犯罪客体的内容界定为“社会关系”的传统理论存在众多不足,缺乏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所应当具有的特质,因而不具备其应有的认定犯罪的功用。而犯罪对象是指危害行为指向的具体的人、物和无体物。犯罪对象能被人们的感观感知,是具体、实在的事实特征,能与犯罪构成的其他要素相对称、相协调,他们具有同质性,整合在一起能达到认定犯罪的目的。因而,要完善犯罪客体理论,使犯罪客体真正成为司法实践中定罪的规格、标准,必须还犯罪客体以本来面目,将现在对犯罪对象的界定作为犯罪客体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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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客体理论 刑法 演绎推理方法 语法错误 “犯罪对象说” 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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